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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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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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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313号康富来大厦10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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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术后死亡引发医疗纠纷 医疗过失纠纷起诉状范本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1日 来源:广州医疗纠纷诉讼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纠纷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纠纷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病人术后死亡引发医疗纠纷

病人术后死亡引发医疗纠纷

案例导读

患者董某,80高龄,偶然发现便血,经查诊断肠道肿瘤,后慕名转某肿瘤医院进一步诊疗,不幸于术后1月死于合并症,引发旷日持久疗纠纷:家属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继之又提起医疗事故死亡的百万元民事赔偿诉讼;直至目前,卫生行政诉案

还在进行中……

作者针对本案例所表现的外科及手术疾病诊疗特性,进一步阐述了对医学诊疗工作性质的认识。

2001年4月23日,山西省T医院接到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原告起诉状副本。读过以下长篇累犊的起诉状之后,读者就可能体会到什么是来者不善……

民事诉状

原告:董平、董静

被告:山西省T医院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因医疗事故及违反医疗合同约定,侵害他人人身权致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1万元人民币,精神损失费40万元人民币。

2.依法追究直接医生的一切。

3.请求依法重新作出医疗事故鉴定。

事实和理由

死者董如强系原告的父亲,因出现无明显诱因的便血情况,于1999年10月11日到解放军264医院作检查。经查发现。“距肛门50cm处有一环状不规则隆起”。随后根据活检病理报告确诊为 “降结肠绒毛状腺瘤”。超声检查一切正常,胆、脾、胰、肾未见占位性病变,医生建议手术治疗。根据我父亲的病状,在对264医院及山西省T医院的手术设备、技术水平、医疗条件等考察对比后,特别是在与肿瘤医院主任医师直接对话,了解了一些该院的具体情况后,决定将我父亲从解放军264医院转入肿瘤医院。

1999年10月19日我父转入肿瘤医院肛肠科,并首先接受了医院惯例性检查,包括心电图、胸透、B 超等,报告结果一切正常,诊断结果与264医院的诊断相同,确诊为“降结肠癌”。住院病历首页上也明确记载为:“入院诊断降结肠癌”。1999年10月 22日肛肠科主任詹建民主持全科查房时,在听取病历汇报并查看病人情况后,共同研究认为:“该病人有手术探查指征,目前检查无手术禁忌情况,同意安排手术,拟下周在全麻下行降结肠癌根治术”。1999年10月24日岫实习医生董晓勇向家属说明了手术情况,要求病人家属在协议书上签字。因考虑肿瘤医院的诊断与264医院的诊断相同,所以我们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1999年10月25日中午开始手术,大约在下午16:30分左右.亲自主刀的主治大夫从手术室出来,左手提着一大包病人身上的摘除物,右手拿着手术刀,身上沾许多血迹,出来后蹲在地上向病人家属及病人所在单位——干休所的领导介绍手术情况,他说:手术中出了问题,差点下不了手术台,伤了动脉,大出血,只得将脾脏摘除。当时,我们全部惊呆了,但是由于对医学专业问题我们不懂,不便立即追究,而更关注的是病人的手术后的情况,有没有危险,当得知病人已没有危险的告知后,我们才松了一口气。

但是,手术后很快便在“手术记录”及医生的病历记载中出现了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结论,原来的“降结肠癌”变成了“结肠脾曲癌”。手术名称也由“降结肠癌根治术”变成了“左半结肠及脾脏、胰尾联合切除术”。

病人术后第15天即1999年11月9日,由于引流管固定不牢固掉出,同时发现伤口处流出一点异物,似食物渣,我们将此情况报告给医生。主治大夫在未对异物进行任何化验检测的情况下,认定为“结肠癌术后吻合口瘘”并提出进行第二次手术,手术名称被确定为“剖腹探查腹腔置管引流回肠末端造口术”。既然医生诊断为“口瘘”,我们从病人的身体健康着想,同意了二次手术方案,并在手术谈话记录中签了字。1999年11月10日进行手术,手术未从原刀口处切开,而是从腹上部横切约20公分的刀口。切开入腹后,“手术记录”中的“手术时病理所见”一栏内记载:“脾窝无脓肿或积液,未发现明显吻合口瘘,余”。为证明腹内无脓肿或积液,切开腹部后主治大夫让家属派一代表到手术室看一看,当时,我们谁也不忍心目睹亲人的手术状况,故让父亲单位干休所保健军医刘伟进去查看,看后证实确实无脓肿或积液。这表明病人无吻合口瘘,此时医生完全应缝合腹部终止手术。但是在刘伟出来后,我们十分不理解和不能接受的是主治大夫又在我父亲的右下腹处切开一刀口,这一刀并没有再征求我们的意见,我们也不清楚,医生又切开这一刀口的目的是什么难道手术刀握在医生手里,他就可以随便想往哪切就切,想切除什么就切除什么吗!

我父亲在接受手术时已是78岁高龄的老人,战争年代的枪林弹雨都未给老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大的伤害,术前身体状况一直很好。自1999年10月25日接受第一次手术将结肠、脾、胰尾切除后,身体状况明显下降,至1999年11月10日二次手术,在短短的半个月内,老人身上被切开三个刀口,这在一个年轻人身上都是很难以接受的事实,老人终于抗耐不住一次又一次对其生命的侵害,在第二次手术后并发了合并症,至 1999年11月22日撒手人寰,离我们而去。

对于我父亲的死亡,我们认为:肿瘤医院及其主治大夫等人有着直接的,是由于他们的医疗事故的过错行为和违反医疗合同的违法行为所致。理由如下:

一、我父亲死亡是由于医疗事故造成的,主治大夫负有直接。

10 月25日手术前,解放军264医院诊断为“降结肠绒毛状腺瘤”即早期结肠癌,转院住进肿瘤医院后,作为主任医师的主治大夫诊断与264医院的诊断完全相同。术前会诊结论对病情也未作任何改变,决定手术后,手术方案是完全根据“降结肠癌”制定的,并确定为“降结肠癌根治术”,手术的准备工作也完全是按“降结肠癌”手术准备的,包括对术中所需血浆的准备。但手术后,主治大夫从手术室出来,告诉我们的实际情况是:手术中出了问题,伤了脾,由于脾无法修补,只有切断,否则出血会有生命危险。由此可见,手术并未按术前所制定的方案进行,可能是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手术的,否则不会出现切除降结肠而伤了脾的事情。主治大夫是一个主任医师,据说做这种手术已不计其数,着近二十年的手术经验,按其本人的说法,这种手术只是一般性的小手术。何况我父亲的病仅仅处在癌症早期阶段,所以绝不可能发生技术上的失误。我们认为主治大夫对我父亲的死亡所发生的是医疗事故,而不是医疗技术事故。

医疗过失纠纷起诉状范本

  在现代社会当中,医疗纠纷的发生有时候是不可避免的。很多人由于不知道该如何去正确的处理医疗过失纠纷导致最好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程序首先就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诉状。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医疗过失纠纷起诉状范本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过失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民族:

  身份证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 告:

  地 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陪护费2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16000元、残疾用具费3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万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万元,共计人民币113.4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1901元。

  3、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4832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1年10月14日21点许因背痛,于2001年10月14日23点左右就诊于神州医院急诊科。到急症科后方出现双脚麻木,继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觉、不能运动。当时诊断:;1、急性脊髓炎,2、脊髓内肿瘤待排;15日1点20分左右摄胸段CT检查,报告:;T4—T12节段脊髓内连续低密度阴影;,仅予脱水、对症处理。15日9时许神内科会诊,读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诊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脓肿;15日12时许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头报告:;颈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时许又行颈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强扫描,印象:;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将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后患者进一步恶化,经神经外科会诊,转入脑病中心。晚上11时许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确诊为:;硬脊膜外血肿;。16日10点30分,患者方进入手术室行椎板切除血肿清除术。术后行康复治疗。半年来,患者无一点恢复,仍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瘫,断送了患者即将出国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肿是急诊外科疾病。及时手术解除血肿压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复,如果压迫时间过久,脊髓因血液循环障碍而发生软化、萎缩或瘢痕形成,则瘫痪难以恢复。特别强调受压后6小时之内发生脊髓中心坏死之前进行手术,受压后24小时为早期,如不放弃早期手术时间,则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质,使患者恢复不瘫。然而患者在医院后逐渐瘫痪的,就诊这样及时,却被人为的延误诊断、人为的延误手术,使患者失去宝贵的站起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过背痛,却从没有肢体麻木、无力。在无外伤,仅短时背痛、而无其它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情况下,突发截瘫却一点没想到硬脊膜外血肿或硬脊膜下血肿的可能,简直不可思议。在CT中得不到结论时,为什么要;待明日;才做对神经系统敏感性强、分辨率高的MRI不可饶恕的是CT室的不负责:1、胸椎CT竟没把胸椎扫完,2、竟没看到CT中一明显的血肿影像,3、明显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连续低密度阴影;,导致诊断方向性的错误,4、CT报告、会诊意见都提到T4—T12的异常,然而最后的几个胸椎根本没扫到,何来的结论。正由于临床医师和CT室医师的不负责,瘫后6小时这一手术黄金时间就这样耽误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复的机会。

  15 日晨9时许会诊意见:;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脓肿;应该清楚该两种病手术时间需针分夺秒,为什么不积极做相应的检查或行椎管探查术拖延到中午12时才做MRI,此时的MRI检查也错误百出:1、申请的胸椎MRI,却主扫颈椎,而胸椎竟只扫到第7胸椎,2、申请的是胸椎MRI增强,也交了增强费,却未作增强扫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轴位。这么多的人为错误拖延着诊断时间,也导致下午4时许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已能明确诊断硬脊膜外血肿,却得出;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何谓;转为性病变;内行人士也无法理解,怎能指导临床如果阅片认真些,结合临床,就能明确此诊断,患者就能尽早手术,关键是争取到不全瘫的手术机会,也避免了业内人多不主张的风险性大、并发症严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

  15日晚23时许血管造影术才确诊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肿;这一诊断。此病一诊断出,就意味着一分一秒皆黄金,争分夺秒是康复,立即手术是患者最后的希望。然医务人员竟漠然视之,拖延到16日10时以后方把患者送进手术室。受压35小时的手术意义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劳之举。

  神州医院是三甲医院,硬软件强,有脑外科和脊柱外科,门诊病历上特别提到:脑脊髓动静脉畸形为医院专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诊治条件,患者却在医方一次次不负责中失去宝贵的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医疗损害,应当赔偿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医疗过失纠纷起诉状范本的全部内容。在起诉状当中,必须明确的写明自己的诉讼目的以及陈述清楚诉讼原因,不然可能法院不会受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