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华律师,广州医疗纠纷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医疗纠纷问题是医院或者医生跟患者存在一类情况,有时候会因此双方吃上诉讼官司。对于婴幼儿来说也是如此,那么,婴幼儿医疗纠纷怎么来处理方法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患方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便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而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时,目前有以下三种解决途径:
依据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集中在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和与医疗机构的医疗关系上。规定:施行后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组织鉴定。
明确上述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特点后,患方应果断选择较适合的途径,以免在不必要的问题上延误时间,造成被动。
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方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疗机构应予配合的义务。复制病历最常用的方式是复印,患方可以要求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证明印记。及时复印病历能够很大程度地固定重要的原始诊疗护理记录,避免这些证据被篡改和对此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疑虑。当发现原始病历被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突出问题时,可以依据已加盖证明印记的复印的病历资料寻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帮助并追究医方相应的民事。
依据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患方还要注意对一些重要的主观病历资料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主观病历资料通常指: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复印、复制病历资料时患方应避免抢夺病历资料,否则,可能会招致负破坏证据的法律。如果医方拒不配合患方复印、复制和封存病历资料,患方应及时寻求卫生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的帮助。
1、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患方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门诊病人看病时的挂号凭证、病历小本、处方、收费单、常规化验单等;住院病人住院时的诊断证明、结账单、对账单等。对这些证据材料患方应注意妥善保存,以备日后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时使用。
2、及时复印、复制和封存病历资料。
3、依据第二章第十七条的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存事物进行封存和启封。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依据第二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有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
5、其他证据:门诊病历资料、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亦要注意保存。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举证、持证,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管是发生什么类型的医疗纠纷,双方都需要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去进行解决处理。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婴幼儿医疗纠纷怎么来处理方法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由注射药物引起的医疗纠纷
案情介绍:×××、现年十七岁、今年×月十四日因患外感和支气管哮喘病住×卫生院治疗;当天晚上、由拉窗帘落下尘土引起哮喘发作、值班张医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5毫克、口服氨茶硷1片、必嗽平2片、舒喘灵1片、很快缓解、哮喘停止、安然入睡;十五日、十六日两天正常、没有打针吃药、中午还外出出买东西;
十六日晨因病房打扫卫生、又引起哮喘、张医师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上素0.5毫升、又给氟美松10毫克、口服氨茶硷等药物后缓解、哮喘停止发作;当日中午自己回家吃饭、十八、十九两天正常、还曾骑自行车去洗澡;
二十日上午自述“有点憋气”、我去值班室找到值班大夫李××、其未作任何检查、给注射了肾上腺素0.5毫克~1.0毫克;过一会儿、李医师问我女儿“还憋气吗”我女儿回答:“不憋气了;”稍后我女儿又闹心慌、当时我摸脉搏跳动是每分钟136次、我立即要求李大夫给打解救药、要求打激素;可是背曾两次找李医师、均不予理睬、约在七时二十五分李大夫叫护士又打肾上腺素;这一下我可急了、立即阻止不让他们打;我和李大夫吵起来了;李大夫说:“我是大夫、还是你是大夫”我说:“相隔时间太近了、还不到十分钟就打第二针肾上腺素、这和一起打有什么区别”当时我女儿也不让打针、李医师说:“住我们医院、就要我们负责、你们要服从治疗!”这时护士问:“打不打”李医师说:“打!”又是0.5毫克;我发疯似地喊:“这针可是你让打的、出了一切后果由你负责;”李医师:“由我负责”;
但是惧怕使我联想起前四年孩子在家里发病的时候、打了两次腺素差点丧命、由于发现得早、及时给打了氟美松10毫克才缓解、急送医院抢救才脱险;所以、我这次强烈要求大夫给我女儿打氟美松;李大夫说:“医院没有此药”、我追问:“平时门诊还有、为什么今天就没有了”为了救我的女儿、我跑步回家、取回六支氟美松、交给了李医师;我放下药转身去病房一看、坏了、孩子的脸都青了、我大喊:“不好了!”这时李大夫才过来、我请求给打激素、可李大夫为了维护他个人的“医道尊严”、拿来的氟美松也不给打;也不量血压、不测心率、不做心电图、却一意孤行、再次打了紧上腺素0.5毫克、又在不到五分钟的时间里再次注射肾上腺素1.0毫克;当时我女儿还能讲话、她说:“打吧、打死我饶不了你!”这第四针肾上腺素打进去不一会儿、孩就突然向后一躺、两眼一翻、两腿一伸、手和脚全青了;我抱着一线的希望、苦苦怏求李大夫给抢救、李医师最后才说:“打5毫克氟美松”、其它医务人员把我叫出病房、他们又给孩子打了强行针、进行人工呼吸、可是已经晚了、孩子已经死了;八时左右叫来一辆护车、送市级医院抢救仍未能抢救过来;
我女儿死亡的过程、都是我亲眼所见;
事故发生以后该卫生院不顾事实真相、不追查被告人的、不上报、反而走后门、拉关系、千方百计推卸;
我要求人民法院重事实、重调查研究、为我女儿伸张正义、我为女儿伸冤、对该卫生院李医师草菅人命的犯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并赔偿我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答辩人之女因低烧、咳喘于已十余年、此次住院有咳喘较重伴阵发性胸闷、气喘、呼吸困难、严重时伴有呕吐、烦燥不安、不能平卧等临表现;这些表现均来自患者的主诉及家属的介绍、且病历均有记载、绝非如被答辩人所言“身体一直很好”、“此次只是患有轻型外感”;
起诉书称患者死亡与使用肾上腺素有关、这是违背科学的;根据规定肾上腺素用于过敏性休克、支气管哮喘等病、常用量皮下注射一次0.5~1.0毫克、记载、支气管哮喘用肾上腺素治疗每次0.3~0.5~毫克皮下注射、必要时10-15分钟重复一次等;多年的临床经验及医学理论都认为肾上腺素是治疗支所管哮喘的有效药物、对本患者使用肾上腺素治疗是对症的;×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